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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2019-03-26 14:5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和安全,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持续推进平安校园建设和文明校园建设,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和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16)的精神,以及天津市教育两委、天津市公安局关于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主要任务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做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严防“三股势力”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提高反恐防暴能力;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教学区、生活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治安秩序;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等。    

   第三条  落实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通过综合治理、源头管控,健全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和校防、警防、民防联动的学校内部保卫工作体系,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第四条  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坚持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安全意识,坚持“战区制、主官上”,靠前指挥,加强组织领导;要将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严格落实保障措施,贯彻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把安全维稳工作任务分解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与领导任期责任制和全员绩效考核挂钩,与工作、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等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要加强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校规校纪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港澳台学生)、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学校的师生员工、学校内施工、务工、经商、从业、居住及进入学校的其他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  保卫部(处)作为党委的安全工作部门和学校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高校管理制度,对校园实施治安安全管理。    

第二章  校园门卫管理  

第七条  进入学校的所有人员和车辆都应接受门卫检查、登记,应持有有效证件并主动出示。    

第八条凡外单位集体到校园参观、学习或参加有关活动的,须事先征得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后组织进入。    

第九条携带物品出校,须持主管单位出具的《天津师范大学物品出校凭证》,物品与凭证内容不符或无出校凭证时,门卫予以扣留,交由相关单位处理。    

第三章 校园公共秩序管理  

第十条  校园内所有人员和车辆都应配合学校治安保卫人员检查,必须主动出示证件。    

第十一条校园内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张贴、散发宣传品和印刷品;校园内禁止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二条  校园内禁止宣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校园内不得私自拉条幅旗帜;不得举行丧葬仪式等。    

第十三条  校园内禁止组织、参与传销行为;禁止组织、参与非法“校园贷”等行为;禁止赌博、酗酒、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禁止私自使用他人校园一卡通、冒领他人外卖或快递、骑行他人自行车等任何形式的非法侵占他人财物行为;禁止私自放飞无人机等行为;禁止机动车练车、飙车等行为    

第十四条  校园内禁止违规进入湖区游泳、滑冰、捕鱼及使用明火等行为;禁止违规进入林区捕鸟、使用明火等行为。校园内任何人不得损坏校园景观设施及建筑设施;任何人不得携带宠物等。    

第十五条校外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私自在校园内举办任何娱乐、休闲、经营等活动。    

第十六条校园内任何人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不得从事其他有损学校声誉、有损师德师风和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杜绝不文明举止。    

第四章 楼宇内部及场所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各楼宇内部、各场所的管理单位要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各楼宇内部、各场地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学校各楼宇内部、各场所的管理单位要有针对性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要制定应急突发事件安全预案,要有专人管理;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配备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和实体防护装置,重要部位要设置视频监控设施;要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对损坏的设施要及时更换,排除各类安全隐患和事故苗头;要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建立安全管理档案,搞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各楼宇内部、各场所的管理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必须要有明确的安全管理条款。要监督、管理所聘物业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预案,物业工作人员必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物业门卫要严格实行出入检查、登记制度,外来无关人员禁止进入,携带物品及设备离开必须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否则不予放行。    

物业工作人员必须坚持整个楼宇、场所内部的安全巡查工作,对检查当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主管单位汇报并协助消除;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以及各类突发事件,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已经建立二级视频监控管理的,管理要制度化,要有专人24小时值守,落实好值班制度、值班登记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及时发现、排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五章 重要活动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重要活动”是指上级部署或经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学校主办单位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主办单位要根据活动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预案并组织实施。主办单位要对举办的活动进行安全评估,排除安全隐患;制定的安全预案要明确责任分工,组织必要数量的工作人员维护活动秩序。    

第二十五条  校园内举办的其他活动参照本章执行。    

           第六章    奖惩和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年度考核,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加强督导检查,对因管理责任不落实或工作不到位导致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力,发生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或刑事、治安案件及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师生员工违法违纪情况严重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对单位和责任人追责问责。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师生员工,学校主管单位视情节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校内施工、务工、经商、从业、居住及进入学校的其他人员,学校有关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校内活动、说明情况;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或情节特别恶劣的,学校有关单位可以责令其离开校园;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害国家和他人财产或人身伤害,依法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赔偿或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卫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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