痴迷邪教 身陷囹圄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歪理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邪教是社会的毒瘤,其危害性有目共睹:如活人崇拜、精神控制、敛财骗色、削弱我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等。大学生思想活跃,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历来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争夺的重点。防范和抵制邪教不仅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大学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的基本要求。
【案件回放】
2013年12月23日,某高校老师在其汽车前挡风玻璃上发现有“法轮功”反宣品,遂向保卫处报告。保卫处接报后迅速安排人员清缴散布在校园其他部位的反宣品,并着手查找、蹲守违法行为人。12月25日,当该违法行为人再次到校园散布反宣品时被当场抓获,在其携带的书包中发现大量准备散布的“法轮功”反宣品。经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王某系“法轮功”顽固分子,其于12月23日、25日先后两次在校园散布“法轮功”反宣品,数量达300余份,已构成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析案学法】
大学是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文化教育机构,其教学、科研活动受到国家法律保护。邪教组织在大学校园散布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扰乱了校园秩序,干扰了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要受到惩处。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校园散布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达300份以上,触犯我国《刑法》第第三百条之规定,属于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 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组织和利用 邪教组织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二)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三)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四)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六)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
此外,对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安全提示】
1.崇尚科学,反对愚昧。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切实提高对各种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认识能力、分析批判能力。
2.对邪教要做到不听、不信、不传。如果遇到自己的亲戚、朋友或其他熟悉的人向你宣传邪教,首先要以科学的精神来对待,不要相信他们所谓的“上天堂”、“来世有好报”等骗人的诱惑,要理直气壮地坚决回绝。同时,要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告诉他们参与邪教组织是违法的,奉劝他们及早脱离邪教,不要充当邪教的爪牙和牺牲品。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3.要主动检举揭发邪教的违法活动。目前,邪教组织在大学校园的主要活动形式是散布或者邮寄反宣品。你如果接到了散发或邮寄的邪教反宣品,切不可在同学、朋友中散发,而应主动报告老师或学校保卫部门,并配合学校进行工作。保卫处举报电话:23766110。
4.要坚定生活信心,正确对待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人生多挫折,有的人家庭不幸,有的人感情失意,有的人下岗失业,有的人事业受挫,有的人身残多病。面对不幸与挫折,决不能心灰意冷,垂头丧气,更不能到邪教那里寻找出路。应该理智的分析现实原因,这才是改变命运的正确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