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香港人” 行骗大学生
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自身防范意识薄弱,但乐于助人,尤其对于港澳台同胞富有热心,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骗子正是利用大学生的爱心,伪造“悲惨”的状态,博取同学的同情,实施诈骗,骗取学生手机、笔记本电脑、现金等财物。我校发生过冒充“香港留学生”,在校园内骗取学生财物的案例。
【案件回放】
2014年4月的一个晚上,我校一名2011级女生,在研修中心附近偶遇一男子,该男子自称是香港城市大学的研究生,来师大做学术交流,因其香港的银行卡在天津无法使用,希望借用该女同学的银行卡,以便让他的家人给其转账3000元钱。该女同学信以为真,取出卡交给对方。之后该男子又接了一个电话,称因该女同学的银行卡未开通国际汇款业务,其家人汇过来的钱需要次日早上才能到账。后向该女同学索要了手机号,称次日再与其联系。其间,该男子一直强调要让该女同学保证手机通畅,因为他的3000元在这名女同学这里。之后该男子称他和同学晚上到宾馆开房间没有钱,向该同学借了600元钱。该男子自称刘文俊,高高瘦瘦,戴眼镜,操港粤口音,所留下的联系电话为:85255358853。经查,该男子所留信息全部为虚假信息,该女生被骗600元。
【析案学法】
我们在网上输入“冒充香港人”等关键词,会发现这样的案件有很多,行骗者一般操港式普通话且从外形打扮及谈吐举止中造成“有钱人”的假象以迷惑受害人。行骗者在校园内随机拦截学生,伪造手机、银行卡在内地不能使用的事实,引起受害人的同情,行骗对象多选择女性大学生或年轻社会女性。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以香港的银行卡在内地不能使用为由,利用受害人的同情心骗取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中的重要罪名之一。《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还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011年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假称手机、银行卡在大陆无法使用,博取我校学生的同情,骗取现金600元行为已构成诈骗,但因诈骗金额较小不足以刑事案件处理,应按诈骗行为进行处罚。诈骗行为,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 刑事处罚的行为。我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 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应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罚金的处罚。
除了从法律上给予行骗者处罚外,我们还应从道德上给予那些以学生为诈骗对象的犯罪分子强烈谴责,呼吁全社会共同防范和打击诈骗行为。对于学生自身而言,也应该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警惕性,爱心不能滥用,切实保护自身财物,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安全提示】
如在校内遇到外来人员求助或乞讨,切莫轻信,务必提高警惕;如遇陌生人以上述借口借钱借物,可找借口将其拖住,暗中通知同学到保卫处报警,切莫上当受骗;如发现本案中所述特征的嫌疑人,务必立即拨打保卫处24小时值班电话23766010或直接拨打“110”报警;
请及时关注保卫处反电信诈骗系列宣传,如果遇到类似情况,把握不准或有任何疑问,可到24号楼东门127室保卫处总值班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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