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园是开放校园,人员混杂,外来人员伪装成学生盗窃的案件比较常见,但也有极少数大学生因一时贪念而盗窃。本案就是一名大学生在回宿舍的过程中,见宿舍内无人且宿舍门又敞开,临时起意,遂进入他人宿舍行窃。但常言道: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案件回放】
2014年4月的一天,某高校一男生在返回宿舍上楼的途中,发现有一间宿舍门开着且室内没人,前后看看,楼道内也是空无一人,于是走进这间宿舍拿走床上一个钱包后迅速离开。在将钱包里的钱花光后不久,该同学听说失主已经报案,学校保卫处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已经发现线索,终于承受不住内心的煎熬和良心的谴责,到保卫处投案自首。
【析案学法】
校园里实施盗窃的场所主要有两类:一是宿舍,二是自习室、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犯罪嫌疑人多为外来人员,假借学生身份,利用公共场所人员多,学生警惕性低,防范意识淡薄的特点伺机下手作案,然而,本案中当事人是一名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挡不住财物的诱惑,抱着侥幸心理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本案当事人在回宿舍途中,进入他人宿舍盗取他人钱包,已构成盗窃,由于其涉案金额不足2000元,故不构成盗窃罪,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鉴于该同学能够主动到保卫处自首,并积极赔偿失主的损失,公安机关最终决定不予拘留,交由学校按校规校纪处理。该高校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规定:“以盗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和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务的,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二)涉及金额达到300元(含)以上,不满6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据此,学校给予该同学严重警告处分。
【安全提示】
1.妥善保管好个人的贵重物品;大量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手机、饭卡、钱包等要随身携带,切记不要随处乱放;银行卡、身份证、学生证要放在相对安全的地方。
2.在图书馆、食堂、教室等场所,尽量不要用书包占座位,不要给小偷可乘之机;短暂离开时不要把贵重物品留在桌上,要随身携带或委托同学保管;离开时要清点好自己的物品,不要遗漏。
3.做好宿舍的安全防盗工作,当宿舍无人时,最后离开的同学一定要将房门锁好,杜绝发生失盗案件。
4.在体育馆、操场等场所,尽量不要携带财物,如有携带应集中管理并安排专人看管。
5.如果在宿舍区或校园内发现可疑的违法犯罪人员,一定要及时报告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