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兼职陷恋爱 双方分手酿惨案
在校大学生恋爱、结婚已是常见现象,情侣间吵吵闹闹、分分合合也很平常,但有的同学没有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在双方交往过程中缺乏应有的尊重与自重,感情用事。特别是当感情遇到困难要分手时,极个别同学不能妥善处理的个人感情问题,从而发生极端事件,悔恨晚矣。
【案件回放】
据辽宁沈阳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2014年3月21日,在沈阳某大学内发生一起因感情纠纷导致的故意杀人案件。
死者刘某(女)是沈阳某大学大四学生,该同学为了减轻家庭负担,赚取零用钱,在校外兼职英语家教工作,并在工作中结识了犯罪嫌疑人隋某(被辅导学生的父亲)。随着刘某在家教过程中与隋某接触越来越多,日久生情,两人彼此产生好感,并逐步发展成了不正当的男女朋友关系。后刘某面临就业抉择及各种相关问题,于是多次向隋某提出分手,两人产生严重分歧,导致隋某萌生杀人念头,于3月21日上午将刘某杀害。后隋某向公安机关自首。
【析案学法】
男女交往并发展恋爱关系,属于正常的现象,如因性格不合或其他原因分手,而采取极端手段处理,这样不仅自毁了美好前程,也对双方家庭和亲友造成了极大伤害。上述案例中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致刘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却依然故意行凶,最终导致刘某死亡,行为已经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隋某虽有自首情节,但是,其残忍程度不足以减轻其量刑,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接受法律的制裁,承担其刑事责任,应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上述案例中的受害人刘某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对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依法追究隋某的法律责任。
【安全提示】
在当前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大学生在交友过程中一定要谨慎,要在充分了解对方的情况下交往,做到知根知底,做到自重自爱。对于交友外出保卫处再次提示:
1.不要和不熟悉的人单独外出;
2.女生外出最好结伴而行;
3.不要到偏远、僻静的地方约谈;
4.外出时尤其是因故夜不归宿时,一定要告知同学或亲友自己的去向,并保持通信畅通;
5.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遇到感情纠纷时要妥善解决,注意方式方法,三思而后行,切勿鲁莽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