赚钱心切 误入“陷阱”
现在,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投身到兼职工作的大潮之中,既赚取了学费,减轻了家庭负担,又丰富了个人经历,增加了求职应聘的砝码。于是,各种兼职信息充斥大学校园,这些信息不仅名目繁多,传播方式更加丰富广泛,小广告、QQ、微信、微博、短信、电话等层出不穷。但这些通过网络和自媒体手段发布的信息并没有经过严格的入市审查,其中充斥着大量的诈骗信息,使一些赚钱心切的学生却陷入被骗的漩涡。
【案件回放】
2013年某日下午,我校某学院大一学生通过微信公共平台(逻辑思维)发现招聘兼职信息,该女生为了减轻家庭负担,于是联系招聘信息中的QQ号码,对方称是北京起点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号:110105014727256(骗子通过提高注册号使受害者更加信以为真)。在聊天中确定工作内容(刷信誉)和薪酬方式(先付后返)。于是,该女生按照要求进入乐游网,先自己付款购买游戏点卡,做任务三次,每次945元,共计2835元。任务完成后,该女生要求付钱时,对方声称系统出现问题,需要再重新做任务,于是该女生发现上当受骗,意识到这是诈骗伎俩,极度后悔。
【析案学法】
网络时代,买东西、看新闻、找工作都可以在网上轻松实现,但网上信息有真有假,很多虚假信息充斥在网络中让人难辨真假,一不小心就会掉进骗子设下的陷阱。不法分子以在家兼职、先付后还、当日结算等为诱饵,欺骗网民进行所谓的刷信誉兼职,一些缺乏兼职经验的学生很容易上当受骗。
本案中骗子利用虚假身份,通过互联网骗取学生个人钱财,已然构成网络诈骗。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并没有网络诈骗这一罪名,如果数额达到较大案值,则参照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惩罚。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对于“数额较大”的认定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认定“数额较大”。本案件中行为人共诈骗2835元,此案值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所以本案未构成诈骗罪,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该行为人已违反治安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行为人应处10-15日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案例评论】
诈骗手段五花八门、花样翻新,但是万变不离其宗,仍是我们常见的诈骗伎俩,本案即是典型的利用正规公司名义刷信誉诈骗案,行骗者利用在校大学生经常上网、社会经验不足、急于挣钱的心理行骗,诈骗金额基本上在1000元到3000元之间,而这恰好钻了《刑法》规定的不足3000元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空子。
日常生活中必须加强防范,提高警惕性,做到“三不一及”,即“不随意透露个人信息;不轻信网络信息和陌生人谈话;不轻易付款;受骗后及时报警。切记做到勒紧钱包,三思后行。 |
图 片:无 |
已添加附件:无
|
|
|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