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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4-11-12 11:10  

 

 

 

天津师范大学文件

 

 

师大政发〔201967

 


 

 


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校园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部、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经2019621日第291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9621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创建文明校园,倡导文明风尚,规范校园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优化良好的校园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卫处是负责各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维护校园良好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学校全体师生员工以及校内务工、经商、从业、居住和入校其他人员。

第四条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应协助做好我校文明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加强对本单位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二章 校园道路

第五条  本规定校园道路范围指学校在校园内设立允许通行或禁止通行安全标示标线指示路标的道路。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校园交通,不得在校园道路上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六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人、车密集区应有专人在现场疏导行人、车辆通过;施工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七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与畅通的行为,如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学校的公共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毁、拆卸或遮挡校园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

对损坏校园交通安全设施的,必须照价赔偿;故意损毁,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交由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行人与非机动车

第九条  行人在校园内通行,应走右侧人行道。穿越道路或路口应走人行横道,无人行横道线的,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严禁边玩手机边穿越道路或路口。严禁攀爬、跨越护栏横向穿行机动车道。

第十条  禁止在校园机动车道上溜旱冰,玩耍踏板车、滑板等活动。校园道路上禁止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等行驶,禁止自行车骑行队骑行。

第十一条  学龄前儿童、不能辨认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校园道路上通行,须由其监护人、监护人的委托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者带领、陪同。

第十二条  骑行非机动车及电动自行车、电动助力车等,进出校门应主动配合安保人员检查或询问;校内行驶的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禁止从事商业活动的电动自行车、电动助力车等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  骑行非机动车及电动自行车、电动助力车等,在校园内须自觉靠右行驶,主动礼让行人;不得与机动车辆抢道;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双手脱把、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危险动作及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必须有序停放在指定地点。禁止占用消防通道,禁止占用楼宇门前疏散通道,禁止违规占路停放,禁止在绿化地、操场及各楼宇走道内、楼梯口停放。禁止损毁、私锁、随意停放社会共享单车。

第四章 机动车

第十五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应自觉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各类交通标示、标线,不得在教学区内鸣笛。

第十六条  禁止摩托车和无证(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无牌、经过改装的机动车(含助力车、代步车、大功率车辆等)进入校园。

第十七条  外来大中型客车、货车及工程车,进入校园须提前报备,按指定行驶路线行驶并在规定区域停车。

第十八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出入校门最高限速为5 公里/小时 ,校区道路最高限速为30 公里/小时。

第十九条  驾驶车辆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须减速慢行,主动礼让非机动车和行人。

第二十条  校园道路禁止车辆逆向、超速行驶或在非机动车道和禁止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学驾机动车和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须停放在停车场或临时停车位,车辆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学校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机动车的行驶路线和停放应服从统一指挥。

第二十三条  校园人行道、消防通道、楼宇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区域以及标有黄线禁停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五章 机动车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下列机动车辆,可免费停车(以下简称免费车辆):

(一)学校的公务车辆;

(二)正式在岗在编教职员工及符合规定的外聘人员(从事非经营性工作,须由用人单位出示书面证明)的私家车;

(三)社会公共服务车辆,如公安、消防、急救、抢险、抢修(包括电力、自来水、污水等)、市容、卫生、邮政(不包括快递车)、银行运钞、绿化、工程、垃圾清运等机动车辆;

(四)其他经批准免费通行的车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正式在岗在编教职员工及符合规定的外聘人员(从事非经营性工作)注册申请出入校园免费车辆,产权需为本人或配偶所有,可办理2个免费通行指标。

第二十六条   学校注册免费车辆执行年度审验。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每年核拨机动车免费通行额度100个,用于日常业务工作及举办学校批准的活动、会议、展览、讲座、比赛、考试等期间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免费通行额度年度有效,特殊情况可另行申请增加。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举办学校批准的活动、会议、展览、讲座、比赛、考试等,规模较大、人员较多,有较多车辆集中进出校园的,经联系校领导同意确认后,申请限时免费道闸通行。

第二十九条  凡未注册机动车辆确需进入校园的,由道闸系统扫描、记录其车辆信息后方可进入,驶离校园时须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第三十条  根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津政令〔201025号)文件有关规定和天津市物价局颁发收费许可证(津价费备〔2014223号和津政办发〔2010124号),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应按以下标准缴纳相应费用:

计费单位:元/半小时

停车场分类

收费标准

地面公共停车场

1/半小时

注:①停车计时,以机动车进入校园时间为计时开始,驶离校园时间为计时结束,半小时内出入学校的免费;②进入计费时段,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费;③大型车加倍收取停车费用.

第三十一条  在校从事经营性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其他有需求的车辆,可办理包月缴费(以下简称包月车辆)。

第三十二条   包月注册手续:

车辆所有人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主管单位审核后将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产权证等材料报保卫处,保卫处复核通过后,可缴费办理月卡进出校园。

第三十三条   包月收费标准:

根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津政令〔201025号)文件有关规定和天津市物价局颁发收费许可证(津价费备〔2014223号和津政办发〔2010124号),具体收费标准:

计费单位:元/

停车场分类

车型

收费标准

道路停车泊位和地面公共停车场车场

小型车

240

大型车

600

 

 

 

 

第三十四条  校园道闸系统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学校,专项用于校园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维修维护。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三十五条  校区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抢救伤员,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拨打110120,同时报23766110等候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受理。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将文明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我校师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同部署、同考核、同奖惩。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违规宣教警示黄、红牌制度。凡违规者均归入相关部门记录档案,违规一次者,进行警示;累计达到三次违规者,给予黄牌警示并通报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累计达到五次违规者,给予红牌警示。学校建立校园网事事通,受理师生员工举报,凡经举报查实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学校适当奖励监督有力的师生员工。对机动车违规行驶、停放等获得红牌警示者,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同时3个月内暂停机动车免费停车资格,并予以全校通报;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校内施工、务工、经商、从业、居住及进入学校的其他人员,学校有关单位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校内活动;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或情节特别恶劣的,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天津师范大学保卫处负责解释和执行。《天津师范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及车辆管理规定》(师大政发〔201227号)、《天津师范大学校园道闸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师大政发〔201467号)同时废止。

 

 

 

 

 

 

 

 

 

 

 

 

 

天津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7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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