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文件
师大政发〔2017〕38号
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4月1日第22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7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天津师范大学的消防安全管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的消防意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强化消防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师生的自防自救能力。
第三条 凡在我校工作、学习、居住的师生员工、家属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自觉维护学校的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学校保卫处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五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他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对分管工作范围的消防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二)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建立并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
(四)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组织保障和必要的经费。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 各学院应确定一名副书记和一名副院长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副书记主要负责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副院长主要负责教学、教职工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机关各部、处(室)、业务服务单位,确定一名副处级领导干部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制订及落实;
(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组织实施学校为本单位配备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与保养,确保本单位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消防档案。制定重点部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六)组织开展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七)对本单位使用的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负有保护责任,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第八条 学校的房屋实行对外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在订立合同时要依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主办或承办500人及以上集会、晚会等大型活动的单位,在订立的活动方案中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指示灯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主办或者承办的单位须在活动举办一周前将防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报学校保卫处,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条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扩建或装修工程,需经消防部门审批。在订立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下列部位是学校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学生公寓、食堂、超市、体育场馆、校医院、公共场所、研修中心、宾馆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室)、博物馆、文物馆;
(三)易燃易爆化学药物品储存和使用的部位;
(四)教室、实验室、机房等。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学生公寓生活管理指导中心负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三)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五)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六)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七)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二)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对使用明火实行严格管理,禁止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使用明火。
第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出现下列情况: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窗户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教学、营业、生产时间内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
(四)学生公寓等有人住宿时出口上锁。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废弃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所属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每天进行防火检查,其他非重点部位可以根据需要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有效、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值班人员是否在岗;
(六)是否有人使用明火(蜡烛、吸烟、酒精炉、盘式蚊香等)、违禁电器,私接乱拉电线,室内无人或夜间充电设备是否断电;
(七)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期间应随时进行防火检查,活动结束时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灾隐患。
第十九条 对重点部位各单位至少每周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学校保卫处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或抽查。防火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师生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水泵房)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单位及科室防火检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和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
第二十条 按照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要求,保卫处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保卫处按照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建立灭火器档案,记录各部位配置的类型、数量、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信息。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及时消除存在的火灾隐患。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各单位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整改,整改情况要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一)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或违章使用明火的;
(二)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三)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四)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五)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不按规定进行检查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违章进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第二十三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检查人员要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如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火险,要将危险部位停用。
第二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要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学校保卫处,确认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单位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员工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单位本部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六条 大型活动活动前,要对师生进行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知识的教育。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可充分利用军训对学生进行一次消防教育。各学院应利用讲座、选修课、演练、竞赛等多种形式对师生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教育。保卫处认真组织好“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八条 具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通讯联络等内容;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具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结合实际,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并进行实际演练。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三十条 具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消防安全制度;
(四)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五)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人员的情况;
(六)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种消防法律文书、学校消防安全的有关文件;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应记录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应记录演练的时间、 地点、内容、参加单位及人员等;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九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每两年组织一次评比、表彰。
第三十四条 对在学校工作、学习、活动或逗留期间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视情况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责任。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相应的处分并赔偿损失:
(一)擅自挪用、损坏、偷用、破坏消防器材、设备及设施等;
(二)不遵守学校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三)乱用、拆卸、破坏用电线路、电气设备和电器的;
(四)超负荷用电、乱拉临时线路、使用电炉、热得快等电加热器具的;
(五)携带易燃、易爆和易制毒物品进入公共场所的;
(六)在禁烟区或公共场所吸烟、擅自动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的;
(七)私自动用实验用易燃、易爆和易制毒化学物品的;
(八)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或因工作失误、渎职等导致发生火灾火险的,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九)其他防碍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严重,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28号令)和《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师大政发〔2006〕59号)同时废止。
天津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印发